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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不合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依法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
约谈、通报批评、重点监管、信用惩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受到通报以上方式追责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示性谈话、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